来自 135****6219 的提问
校内托管服务如何提高服务质量、丰富活动内容?
加强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是党委政府回应广大家长关切,着力解决“放学早、接送难”矛盾的积极举措。2018年12月,我省制定实施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新政,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托管服务从探索走向规范,从局部实施走向全面推进。
校内托管服务如何提高服务质量、丰富活动内容?
1.托管时间弹性化:《实施意见》明确:小学校内托管服务时间原则上为下午放学后至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下班时间。具体服务时间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目前,各地各校托管服务时间普遍在2小时左右,有的地方考虑到家长下班与到校接送的时间差,托管时间又比下班时间延迟15分钟,托管时间与家长接送实现无缝对接,老百姓获得感大大增强。 2.服务内容多样化:《实施意见》要求,校内托管服务以学生自主活动为主,主要是组织学生在校园内自主阅读、课后作业、体育锻炼、社团活动等。托管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积极探索多样化托管服务内容与形式。但也确有不少学校,内容比较单一,下一步,我们将督促有关地区和学校强化服务意识,不断丰富托管内容,提高托管服务质量。 3.服务力量多元化:我们既要回应家长的呼声,也要考虑老师的感受,安排应更人性化。为解决可能出现的校内托管服务力量不足,减轻教师的负担,在《实施意见》中明确:“鼓励学校返聘退休教师、招募学生家长、社区志愿者等担任义工,一起参与托管服务工作”。目前,一些地方也在作这方面的尝试,对比较成熟的好做法,我们将向全省推广。吸收志愿者等参加,还需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招募和审核机制,以保障参与托管人员的整体素质、确保学生安全。
学校为全体学生开展托管服务,容易增加学校负担,该如何把握设置条件?
首先,小学校内托管服务对象是特殊群体,即放学后家长接送有困难、托管有需求的小学生,而非全体学生。其次,学校托管服务对象审定坚持有条件准入、统筹安排,并优先保障留守儿童的原则。最后,小学生是否参加放学后学校组织的托管服务,应由家长提出申请,自愿作出选择。各地托管服务对象一般应按“家长申请、班级初审、学校核准、统筹安排”的机制确定。从各地推行情况来看,托管对象占比应把控在合理的区间。目前,少数区域参加托管的学生占小学生总数的80%以上或不足10%,这都是不太正常的。我们既要防止控制过严,把确实有刚需的托管对象拒之门外;也要防止无原则扩大托管范围,偏离托管服务的初衷。
老师参加托管服务的合理报酬可否不列入绩效工资总额?
为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积极参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2018年12月,我们会同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18〕113号)中已经明确:各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对参与托管服务的学校要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其中,核增绩效工资总量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表述不同,但实质是一样的,都是在正常的总量外,单独给教师参与托管服务工作发放劳务报酬,并给予适当倾斜。在核增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考虑到各地开展托管服务的收费差异、教师的收入水平不同、具体的管理办法不同等,具体由各地人力社保、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操作细则。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工作的督促指导,切实把好事办好。
校内托管服务政府如何加大财政投入?怎样做好托管经费收支监管?
支持参加托管服务的教师取得合理的报酬,这个态度是明确的。但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不是基本公共服务,托管成本要建立合理分担机制,由于县域之间的不平衡,具体实施由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并由实施学校加强经费管理。托管学校要用好相关政策。
校外托管机构没有准入门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如何加大监督管理?
我省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含有校外课后托管经营范围的市场主体现约有5000余家,其中企业、个体工商户约各占一半。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校外课后托管没有相关规定,并未按特殊经营项目进行管理,属一般经营项目。按照国务院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要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要求,对于校外课后托管市场主体,开展双随机抽查和定向抽查,强化信用监管,强化行政执法,依法查处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下一步,将汇同有关部门,参照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机制,对从事校外课后托管的标准要求、服务规范、安全管理、人员资质等做出具体规定,以使校外课后托管监管更有针对性,从而促进该行业更加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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